农民工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二、农民工

1、新闻直击

1)发改委:今年将出农民工进城落户具体标准

              2014-03-24  文章来源:新快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年会开幕式并致辞。今年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类城镇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具体标准,特大城市要实行居民制,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年会开幕式并致辞。新华社发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透露,在特大型城市制定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居住证制度

    据新华社电在23日以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为主题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会上,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商务部的4位部门负责人围绕新型城镇化、财税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改革发表看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宪平透露,今年要求各类城镇制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具体标准,在特大型城市则制定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居住证制度,标准将向社会公开公布。

    徐宪平说,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城镇常住人口中的2亿多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将在今后7年内分两步走有序、逐步地实现市民化。

    他说,通过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他说,今年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类城镇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具体标准,特大城市要实行居民制,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

    针对另外1亿多常住城镇但无法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徐宪平说,将通过建立居民制实现市民化。国家将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稳步推进城镇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并使这五大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常住人口。

社保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着力解决社保领域存在的不公平、不可持续的问题,重点推进四方面任务:一是要实现社保的全覆盖,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真正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二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行的双规制、待遇差等矛盾;三是大力推进城乡统筹。他透露,国务院已经决定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也要进一步推进;四是搞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续,为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扫清制度障碍。

房产税

立法进程会适时推进

    对于社会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这一税种也需全国人大立法,尽管改革比较复杂,但立法进程会适时推进,财政部将积极配合。

环境税

将逐步增加对排污的惩罚

    楼继伟透露,需要提交全国人大立法的环境税未来会逐步增加对排污的惩罚,可能要先增加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惩罚。楼继伟表示,环境税实际上是一个对排污惩罚的税种。下一步也会考虑推进碳交易,但前提是要确保在行政上有严格的执法,对企业排放多少碳要有严格的测度,只有做到这些才有可能推进碳交易。

外资

上海自贸区模式受到欢迎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钟山表示,目前中国利用外资仍采用专案审批加产业指导的管理方式,审批环节多,必须要改。去年设立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的新探索。经过五个多月的实践,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这样的试验是受到世界各国欢迎的,同时也证明中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是可行的。

资本利得税

需要先改革我国个税制度

    针对是否开征资本利得税问题,楼继伟说,这需要先改革个税制度。中国目前个税实行分项征税,只有薪酬收入累计征收。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个税改革要从分类计征改为综合征收,个人所得收入都算为应税收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考虑对资本利得征税。

热点问答

  农民变市民,政府有无职业培训时间表和路线图?

    徐宪平说,我国2.7亿农民工有两个70%的特点,70%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70%没有接受过正规职业培训。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就必须提高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国务院已经出台有关现代职业教育的文件并将农民工作为重点对象。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也专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着力推动政府投入资金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并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让农民工进得城,留得住,能发展

    为何多年来财政收入增速跑赢GDP增速?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回应称,前几年财政收入增速大幅高于GDP,主要是因为经济过热使得工业生产者出厂指数(PPI)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增长。但从去年开始,PPI环比负增长,今年前两个月增长也为负,不大可能再现财政收入增速大幅高于GDP的现象,未来财政收入并不乐观。

2)人社部:2013年中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

                2014-02-20      文章来源:国际在线

 

  20142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介绍农民工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杨志明: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1.66亿人;农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农民工收入已经占到农民人均收入的50%。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就业的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总体上得到保护,享受子女教育、住房改善、计划生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当前,农民工发展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农民工就业质量有待提高,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需要扩大,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更加期望融入城市、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对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农民工工作放在新型城镇化整体工作中来抓,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突出问题,形成有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道路。

3)我国积极为农民工构建十有公共服务保障

                      2014-2-20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69亿人;农民工月均收入为2609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0%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是产业工人的主体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积极为农民工构建十有公共服务保障,即:进城有工作、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参保有办法、报酬有保障、维权有渠道、住所有改善、子女有教育、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

    今年30个省区市解决随迁子女异地高考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特别是中高考问题一直是教育改革工作关注点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在20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透露,到今年全国会有30个省区市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去年已有26个省份解决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问题。

    杜柯伟说,教育问题两个层面,一是如何保障随迁子女在父母的工作地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第二个问题,就是接受义务教育之后能不能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应该说国家对这两个问题都非常重视。

    首先从义务教育来讲,截止到2013年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一共是1277万人,占到义务教育学生总数的9.3%。大家都知道,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采取的是两为主的政策,就是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在公办学校就学的比例,2013年达到了80.4%,比2012年略有提升。杜柯伟介绍,除在公办学校就读以外,上海、浙江一些地方还采取由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额的方式,这两个地方有39万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是享受了政府的购买学额的服务的。如果把这个比例算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比例已经达83.5%。应该说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杜柯伟说,高考的问题已呼吁了很多年,应该说2013年是标志性的一年,杜柯伟强调,2013年一共12个省市组织实施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人数不多但意义重大。2014年开始解决的有18个省区市: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地都公布了实施方案,所以到今年全国会有30个省区市解决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当然每个省的条件不太一样,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的结构规模不太一样,所以各地要因地制宜。

    关于中考,杜柯伟介绍,去年已有26个省份解决了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问题。在中考和高考问题上,我们将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并完善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不断优化服务,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在谈到农民工子女入园问题时,杜柯伟表示,学前教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在在实行第二个行动计划,正大力推进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下一步,国家在这个方面也会加大投入,进一步推进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更好地方便广大农民工子女的入园问题。

    新农合90%统筹地区实现省内异地即时结报

    异地就业及与之相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困扰许多农民工,我国现阶段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情况如何?农民工社保转移国家有什么措施?

    20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司长王谦介绍,我国的农村人口新农合参合人数在2013年达到了8.02亿,参合率是99%2013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的标准提高到280元。现在门诊统筹普遍开展,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已经提高到75%左右,最高的支付限额也已达到了8万以上。根据全国医改工作进展监测的数据,201390%的统筹地区实现了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内异地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61%的统筹地区实现了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的一卡通,极大方便了农民工在省内的异地就医和即时医疗费用的结算。就跨省而言,国家的新农合信息平台已经与9个省和一些大型的医疗机构联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介绍,去年,参加城镇医保的农民工达到了5018万人,其中职工医保是4667万人,就是说在城镇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我们还是要依法推进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于异地结算服务工作,随着人社部、财政部出台的工作意见,目前正在提高医保的统筹城市,解决地市区域内异地就医问题,也可以说当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就是说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异地就医问题可以基本得到解决。现在向省内联网结算推进,解决省内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全国已经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部分省区还探索了跨省异地结算。

    养老保险方面,杨志明说,社保转移接续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方面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文件和办法。经过四年艰苦努力,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续工作渐入常态,运行平稳,特别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续工作逐步正常化。总之,努力做到不管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住房: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时要把外来务工人员考虑进来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之一,但现在依然有许多农民工居住在条件很差的工棚或者宿舍里,针对这一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张学勤表示,解决农民工的住房困难,总的原则还是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大思路。一方面可能我们还是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还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条腿是要强化政府乃至于企业的责任,给老百姓,特别是给农民工提供保障性住房,满足他们基本的住房需要,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张学勤说,下一步我们重点首先是城市人民政府要转变观念,在制订城乡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时,要把进城务工人员这个重要的因素考虑进来;第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第三,要改善农民工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居住区的基础环境,比如城乡结合部、旧住宅区,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我们现在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改善这些地方的基础设施条件;还要要强化用工企业的责任

(记者 曹滢 姜春媛 赵艳 郭小天)

4)孵化园区倾情捐助 返乡农民工放手大干——农民工自主创业实干成就梦想

                  2014-01-24   文章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日前,记者走进红花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创业)园看到,工地上一片繁忙,园区入驻企业遵义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二期项目施工。这标志着经过一年半的艰苦创业,这家厨卫装修石材公司渡过重重难关,迎来企业扩大发展的美好局面。

    亿众纳米材料公司的老板葛金发是一名返乡农民工。在创办自己的企业前,葛金发一直在沿海一带打工。工作中,葛金发发现当地装修石材在市场上非常走俏,他联想到家乡遵义这几年建筑房产行业发展迅猛,厨卫装修材料的需求肯定很旺盛。小发现有了大商机,于是小有积蓄的他毅然决定回乡建厂,准备在装修石材行业大干一场。

万事开头难。怀揣着创业梦想,葛金发只身一人,缺乏资金、也没有经验、人头也不熟,但是他却依然坚持从最基础的技术学习。为确保未来的工厂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葛金发专门从北京著名科研机构学习引进生产超强复合晶刚石、纳米多彩微晶石、透光云石洁具系列产品的纳米专利技术。不过,空有技术,没有厂房、工人等,一切梦想都还只是空中楼阁。本来资金就不充裕,再把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在兴建厂房上,运转资金肯定不足,这对任何一家新兴企业都非常要命,葛金发的创业之路尚未迈出第一步就遇到了危机。

 正当葛金发一筹莫展之际,红花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厂房建设完工,可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租赁使用。得知消息,葛金发喜出望外,赶紧与红花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葛金发的创业梦得到了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很快,葛金发在孵化园租到了一层2250平方米标准厂房,还享受到了租金优惠政策。

20125,葛金发的企业正式在红花岗经济开发区生根落地。接下来的事就是买设备、装厂房、招员工……经过一小段时间的忙活,工厂顺利开工,卫厨台面、地板、墙板、洁具等产品源源不断地从工厂生产出来。葛金发把这些产品拿到本地建材市场上销售,反响非常好,很快就卖断了货。这下葛金发可高兴了,可同时也犯了愁:虽然订单不断,但自身资金有限,根本就没有多余的钱购买原材料扩大生产,眼睁睁看着订单飞过来,却没能力把握住,怎么办?总不可能放弃企业发展的大好机会吧?于是葛金发开始四处找银行贷款,可银行都认为他缺少有效的抵押资产而不予办理,没办法,葛金发又想到了帮助企业解决建厂难题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开发区金融服务机制,并出面协调各家银行,几经努力,亿众纳米材料公司在当地农村信用社顺利融资100万元,企业再次渡过了难关。

因为科技含量高,生产质量也过硬,葛金发的产品销路一直都很好。短短一年多的发展,最早租赁的2250平方米标准厂房的产出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葛金发开始着手扩大生产规模,这次扩产仍然面临资金难题,有了经验的葛金发直接找到了帮助自己解决过多次燃眉之急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葛金发的想法再次得到经济开发区的大力支持,开发区决定将亿众纳米材料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引入中小企业孵化(创业)自建厂区、厂房,扩大再生产。据规划,亿众纳米材料公司二期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由企业引进民间信贷资金建设。项目占地30,建设规模30000平方米,包括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员工宿舍及其它配套设施。

 

梦想不是空想,而是要有实实在在的计划、规划。谈到未来企业的发展,葛金发充满了希望和憧憬,他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来三年企业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预计到2015年全面完成现代企业组织构架,年产值1.5亿元,年利润达2500万元,年上缴税收1500万元,将解决就业500人左右。

作者:   本报记者李勋 潘树涛 郑江南 张涛  编辑: 吴静秋

 

 

 

 

 

 

 

 

 

 

 

2、政策观点

12014年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2014-03-18    文章来源:社保频道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第29条第3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1 )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第4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要求:住院期间。

  ()食宿交通费第4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要求:(1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康复治疗费第6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第30

  1 、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第31

  1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 、要求:(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第31

  1 、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 、要求:(1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

  1 、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 、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伤残补助金

  1 、标准:一级 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1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 )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

  1 、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 、要求:(1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补助金

  1 、标准:五级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

  1 、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 、要求:(1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 、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

  1 、标准:七级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 、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第43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

  ()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6-1-31     文章来源: 国发 〔2006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军,要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二)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积极引导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也有利于形成东中西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三)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四)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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