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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类型比较与路径选择 ——以全员生产效率为中心 作者:孙新华来源:《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年第12期 孙新华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4) 内容提要 依据五省六地的调查经验,本文比较了小农、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全员生产效率。研究发现,它们的全员生产效率依次降低,其根本原因在于三者劳动力使用方式的差异,即农户不雇工,家庭农场少量雇工,而工商企业则全部雇工。雇工一方面带来了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产生了劳动监督难题。劳动监督难题在降低单产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力成本。而劳动监督的难题根本上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的,化解的办法是回避雇工,这意味着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上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鉴于此,政府应充分尊重小农生产的主体地位,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将其经营规模控制在不雇工或极少雇工的范围内,适当限制工商企业经营大田作物。 关键词 农业经营主体、小农、家庭农场 工商企业全员生产效率 一、引言 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之父”的杜润生老先生有句名言:“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1]。纵观建国六十多年的历史,建国之初的“土改”、“合作化”和改革开放伊始的“大包干”,无不是从农业经营主体和土地问题着手。家庭承包制实施三十年多后的今天,农业经营主体又重新成为了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化”都对农业经营主体做出了重要规定。同时,地方政府也都在积极探索各种农业经营体制,从而在传统小农之外又催生出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工商企业和家庭农场最为突出。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相比如何,对这些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应该作何取舍?这是本文的问题意识。 在农民学研究传统中,有关农民家庭经营的存续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体系里,小农或家庭经营只有两种前途:一个是被资本主义农业大生产所吞没,一个是通过合作社走向集体生产道路。前者是他们通过对英国农业转型模式的考察得出的对小农发展前景和命运的判断,而后者则是他们预判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对资本主义农业改造的结果[2]。无论哪种方式,家庭经营都是要走向消亡。虽然列宁和考茨基对这种观点有细微修正,但大体都认同这种观点[3-4]。而与列宁同时代的恰亚诺夫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农民家庭经营因为在劳动力性质上与资本主义农场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可以在劳动的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后者更高的单位产出,因而能够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进而可将资本主义农场排挤出竞争。因此,他断言在俄国农民家庭经营将长期持续,并将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而农民真正需要的不是“横向一体化”,而是“纵向一体化”[5]。 以上两种流派在我国当下的学术界也有反映,基本也形成了两种意见相左的流派。一派主张我国农业走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其典型模式就是大面积连片经营的机械化农场模式,这一派的主要代表包括韩俊[6]、张忠根、黄祖辉[7]、张曙光、刘守英[8]等人;另一派则认为无论是从农业生产的性质还是我国独特的国情来讲,我国都应选择家庭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筑以合作社为媒介的纵向一体化,这一派的主要学者包括黄宗智[9-10]、陈锡文[11-12]、周其仁[13]、罗必良[14]等人。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为我们继续研究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它们理论分析多、实证研究少,宏观阐释多、微观调查少,而且少有从全员生产效率角度比较小农、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经验研究,因此很难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做出取舍。而各地普遍展开的农业规模经营探索为我们比较研究小农、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三类经营主体提供了经验素材。本文以笔者实地调研的五省六地的经验为基础,试图以全员生产效率为中心来比较三类农业经营主体,并提出可能的路径选择。 二、调研地点及其农业经营主体 近两年,笔者在农村调研发现,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引进工商企业进行大规模经营,甚至成为一种互相攀比的运动。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笔者在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八个行政村或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每次为期20天左右),其中有六个地方都存在大规模经营。除了在安徽的两次调研是有针对性的选点外,其余六次完全是随机选点,由此可见大规模经营的普遍性。下面先简单介绍下六地的基本情况和农业经营主体。 表1 调研点及其大规模土地流转概况
注:资料来源于笔者的历次调查,其中的行政村和乡镇均为化名,数据为调查时的情况。 表1中4个村和2个乡镇都是当地典型的农业型村庄和乡镇,除了苏中金镇于2006年开始兴起大规模土地流转外,其他五地都是在2009年以来才开始。尽管兴起时间有早有晚,各地的大规模土地流转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平均流转率都在40%上下,就单个村来讲,流转率最高的为苏中金镇和皖南河镇,这两个乡镇的不少村庄都是整村推进,流转率高达95%——100%。其余土地仍由当地的农户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原来通过农民自发形成的种植规模在几十亩的“中农”[15]在大规模土地流转中也被瓦解。从土地流入方来看,在起初大都是工商企业,家庭农场只是个别现象。而工商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尽管他们可以获得政府的奖补资金。因此,往往多数企业都慢慢退出农业生产领域,并将名下土地转包给规模从100-500亩不等的家庭农场。这些家庭农场经济效益非常可观,远高于社会平均收益。而当其规模在200亩以下时,单产也比较高。所以有些地方政府逐渐转向扶持家庭农场。而且笔者发现,目前多数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理解普遍是种植规模在100到200亩之间,而不包括自发形成的中农。相信在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会促使更多地方政府扶持这种家庭农场。 三、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 如果说,各地在起初引进工商企业进行规模经营是政治逻辑使然的话,那么,后来工商企业将耕地转包给家庭农场则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其中的关键在于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率高于工商企业。只有明确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才能更好地对其作出评价和取舍。下面我们就从全员生产效率的角度比较农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生产效率。 所谓全员生产效率,是指总产出对包括劳力和资本在内的总投入的比例[16]。一般在计算全员生产效率时,要计算土地、劳力、肥料、机械及其燃料、牲畜等多项投入。这样就比单个的计算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等能更全面地反映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 调查中,笔者专门收集了农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单位面积(每亩)的成本和产出数据。笔者发现,一般而言小农、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全员生产效率依次降低。而要作出比较就要基于同样的种植模式下的经营主体来比较。而各地的差异又很大,不易进行比较。为了分析的方便,笔者选择皖南河镇的四个典型代表在2011年的全员生产效率进行比较,这一年他们都是选择稻麦连种模式,参见表2。 表2 2011年各类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
注:表中数据来源于笔者对于各经营主体的访谈资料,当然这些数据都是访谈对象所述的概数,并不是绝对的确数,因为有些访谈对象并没有记账的习惯。但是根据我们向多位同类经营主体的求证,这些概数基本可以反映各类经营主体的一般情况。表中的粮价取为:水稻1.3元/斤,小麦0.9元/斤。 表1显示,农户A、家庭农场B、工商企业C和工商企业D的种植规模分别是10亩、197亩、638亩、1080亩。以货币量计算所得的单位成本分别为795元、1400元、1440元、1560元,而单位毛收入分别为2255元、2100元、1665元和1490元。因此,他们的全员生产效率可得,分别是2.84、1.50、1.16和0.96。这说明四类经营主体随着规模的扩大,其全员生产效率逐渐下降。当然,每类经营主体内部又有差别。 具体来看,在成本上,农户与其他经营主体差别最大的地方在雇工和地租两个方面。在雇工上,由于农户的种植规模有限,农业劳动力全部出自家庭;而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则需要雇工。只不过家庭农场主要依赖自身劳动力,只是少量雇工,而工商企业则是全部雇工(除了劳动力还要雇佣管理人员),因此,规模越大,雇工费用越高。由于农户耕种的是自家的承包地,地租为零;而工商企业耕种的土地是从农户那里以每亩每年400斤稻谷的价格流转而来,因此地租为520元;家庭农场是从工商企业手中获得耕地,除了地租还要交给工商企业60元的转包费,因此其地租更高。 再来看农资和农机投入。总体而言,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规模经营在农资和农机上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从表1可以清晰看出,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在种子、化肥和收割机的使用上,价格都更低。这是因为他们在购买量上都远远大于一般农户,因此售出方在价格上会给予优惠。农户A的农药和除草剂上的价格之所以较低,主要是因为他与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使用的品种不同,调查中发现,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往往选择使用更好的农药,甚至选择进口农药。这主要是由他们与农户在种植规模和劳动力使用上的不同所致。农户选择一般农药和除草剂,假如效果不佳,他们完全可以在短暂的治虫期内进行再次杀虫,或者利用家庭劳动力在田间察看时把草拔掉。这对于规模庞大而又要雇佣劳动的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都是不现实的,因此他们宁愿花高价使用名牌农药和除草剂。在机耕上,按说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较之于农户也更有优势,因为后者多使用小型拖拉机,而前者基本都会购置大型机械,因此平均到单位面积的机械成本前者会更低。但是这是在经营主体长期投入的前提下才成立,而工商企业C和D在2011年底就将土地转包并将机械变卖,其在机械方面的优势就很难显现,因此表2中他们的机耕费用采用市场价格。 如表2所示,在产量上,农户是最高的;家庭农场次之,但是相差不大;而工商企业的单位产量较之于两者都有大幅下降。由于农户在农资和农机上的投入都弱于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因此,我们可以判断三类经营主体的产量之所以是随着规模扩大而降低,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劳动力使用的方式不同。其实,三类经营主体在成本上的最大差别中也有劳动力因素。如果我们将农户的地租水平提高到与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水平,仍然不会改变上述对于全员生产效率的判断。至此,我们可以断定,导致农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在全员生产效率上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力使用上的差异。 四、劳动使用与监督难题 (一)三类经营主体在劳动使用上的不同 正如上文提及,农户与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不同在于是否雇工,而后两者的区别则在于雇工的多少。 农户由于种植规模较小,完全依靠自家劳动力就可解决生产用工问题。调查中,笔者了解到,至少在平整、连片的50亩的范围内,当地农户依靠家庭两个主要劳动力就可胜任,不需雇工。而对于自家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劳动力成本不计入生产成本。由于劳动是不计入成本的,因此不存在边际劳动成本上升的问题,他们投劳时只考虑投劳与总产出的关系,只要边际劳动投入的产出不是负值,小农就会继续追加劳动[14],因此,农户的最终目标是产出的最大化。 随着规模的扩大,雇工的规模就会逐渐增加。经营规模在100-200亩的家庭农场在生产和管理中主要依赖家庭劳动力来完成,但是也需要一定程度的雇工,在整田、施肥、撒种(当地在中稻和小麦的播种环节都采用了撒播)、打药、除草等、收割搬运等生产环节都需要雇工。只不过户主在生产中既是劳动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带领工人一起劳动。而经营规模达到500亩以上,主要劳动力就需要依赖雇工,户主虽然也参与劳动,但是更多地充当了管理者。而且由于种植规模和用工规模的巨大,户主还需雇佣一位代理人协助管理。当种植规模进一步扩大为1000亩左右,户主基本会退出劳动领域,专司管理,而且需要雇佣更多的代理人。几乎所有企业负责人从不参与生产,田间管理也全部交由代理人来承担。 代理人的出现增加了代理成本。这包括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是代理人的工资,二是管理成本。就前者而言,一个代理人的年工资可达1-2万元,若是平均到500亩的土地上,成本,每亩就会增加30-40元的成本。就管理成本而言,包括雇主对于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和科层制缺乏灵活性带来的损失。因为代理人与雇主的利益存在差异,代理人自身不仅存在“磨洋工”的问题,有时对于工人的磨洋工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外,“雇主-代理人”这一科层管理体制的出现,使农业管理的灵活性大打折扣,很难应对农业瞬息万变的特点,进而可能对农业生产带来损失。我们调查的几户工商企业经常错过农时,主要就是这个原因。 综合以上,随着规模经营的扩大,单位雇工成本会逐渐提高。河镇规模经营的实践表明,种植规模达到100亩时,每年的雇工费用为50元/亩,规模增加到200亩左右,雇工费用随之提高到100元/亩,600亩左右为150元/亩,而到1100亩左右为200元/亩。 为了减少雇工费用,工商企业和家庭农场都有极强的积极性采用新技术以减少甚至替代劳动。当地工商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出现,确实为当地的农业生产注入了更多减少劳动的技术,诸如撒播技术的出现、打药机和施肥机的采用和推广、农药的名牌化等。但是即使水稻的撒播技术相对插秧节省了劳动力,但是还是需要劳动力完成撒播,打药机和撒肥机也需要人工来操作。此外,整田、开沟、灌溉、收割搬运等环节上都无法避免劳动力的使用。 此外,规模经营中的劳动力成本不仅来源于工人的工资,还来自于雇工带来的监督成本。郭亮在研究规模经营时只是指出劳动雇佣带来的劳动力工资对于规模经营带来的结构性限制[17],而没有注意到监督成本的存在和监督难题对于产出的影响。下面探讨下劳动监督问题。 (二)劳动监督难题及其后果 如所周知,劳动监督难题被认为是集体化时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原因。调查中,笔者发现,最让工商企业头疼的也是劳动监督难题,它也是导致工商企业单产较低的主要原因。 诸多工商企业老板和家庭农场主告诉笔者,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时非常认真,而给他们做活时不仅质量较差而且经常出工不出力。多位雇主都说,这是因为农民的素质太低。素质问题当然存在,但是根本还不在于此,而在于有效的监督机制付诸阙如的情况下,任何理性的个人都会做出出工不出力的行为。这在经济哲学称之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我们在调查中搜集到了一些“道德风险”的表现: 1、雇工拔草不拔根,第一天拔了,第二天就长出来了。——为了能干更多的活。 2、雇工打药时,有的雇工只打水,不加药,自己把药带回了家或者丢在地边上了; 或者为了能计更多的工,将半桶药水倒掉,再去加药水。 3、施肥时,要将盛满肥料的桶背在身前,有人为了减少负荷,在前半段故意将肥 料撒得多一些,而在后半段则撒得少一些,这导致肥力分布不均。当庄稼长出后,雇主 发现,远观收成不错,近看只是田四周边上还行,里边就比较糟糕。 4、有农民自己也坦率地讲,“给大户打工哪有给自己做,反正有死工资,干快干慢 一个样,何必干那么快。几个工人在一起做事,你干快了,别人还骂你。因为你一个人 干得太快、太好了,不就把其他几个人比下去了么!最后大家都干慢点”。 这些行为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农活不到位(如1、2、3各条)会导致农作物大大减产,这是导致规模扩大后单产降低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雇工的怠工(如1和4两条)迫使雇主要在单位面积上追加更多的劳动投入,从而抬高了生产成本,这也是规模扩大后劳动投入增加的重要原因。 当然,“道德风险”的程度与经营规模也有一定关系。从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由于将规模控制在200亩左右,雇工较少,而且雇主与雇工一起劳作,因此监督效果较好,因此“道德风险”的程度较低。而工商企业由于规模过大,雇工规模较大,而且使用代理人,这就大大增加了监督的难度,从而导致“道德风险”出现的几率更高。所以可以说,雇工愈多,监督成本愈大,“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愈高,从而导致单产愈低,劳动成本愈高。 工商企业和家庭农场在实践中一直在摸索约束道德风险的措施,但是收效甚微。调查中笔者发现,很多雇主都希望照搬工业上的监督模式,比如采取计量工资、绩效工资等,但是仍然无法约束“道德风险”。一位工商企业老板无奈地说,“只有安上高清摄像头,才能监督工人”。有些雇主探索的有一定收效的办法是“人情操作”,即与雇工处好关系,比如“雇工干活时,为他们提供矿泉水、啤酒、盒饭、香烟等”、“尊重他们”。一位家庭农场主说“肯定要跟工人搞好关系,关系处理好了,人家才负责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雇工再负责任也不如在自己农田里负责任。 五、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与家庭经营的合理性 为什么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劳动监督问题是无法化解的难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探讨农业生产的特殊性。 农业生产很难像工业生产可以实现有效监督,是因为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存在本质差异,有其独特性。如所周知,工业产品都是没有生命的,工业生产是人类劳动作用于无生命的劳动对象的过程。工业生产的基本法则正是“把自然力的各种不确定性简化为确定性来把握”[13]。因此,工业生产的可控性极高,生产环节和工业产品的分割、重组、移动等环节几乎不受时空的绝对限制。这些特性决定了工业生产中生产环节和产品都可以标准化,这就可以制定出统一的劳动监督规则对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测和计量。 而农作物是有生命的,所以农业生产是人类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复杂过程。人类经济再生产虽然可以对自然再生产做出一定改造,比如生物技术和化学技术对于农作物内部构造和外部环境的改造,但是人类至今仍无法改变农作物的生命运动规律。因此人类的农业生产要根据农作物生命运动的铺展而展开。农作物在空间上的广布性决定农业劳动要在广阔的空间进行,这给农业生产中的劳动监督带来极大困难。同时,农作物生命运动的连续性和不可逆性决定了农业生产不像工业生产有半成品或中间产品,因此对于农业劳动的监督只有将其劳动与最终产品进行挂钩。因此,农业生产要求劳动者必须对农作物生命活动的整个周期负责,否则就无法准确评价其在各个生产环节中所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为农业的最终产品与生产全过程的每个生产环节都密切相关,如果各生产环节由不同劳动者加以完成,就很难评判劳动者在单个生产环节中的完成效果。以施肥为例,雇工施肥的效果只有在施肥后的一段时间甚至只有到收割时才可以看出,而此时的结果又是施肥和其他生产环节交织在一起导致的,已很难分割出施肥这一环节的影响,所以很难对工人施肥的质量进行监督。同样道理,其他生产环节的劳动也很难得到有效监督。而且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天气、土壤等自然因素和农资、农机、农技等人文因素都对最终产品的取得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更加加剧了劳动监督的难度。因此农业生产中雇工的劳动监督难题是很难克服的。 有学者认为化解农业生产中劳动监督难题的最好办法是让劳动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因为这种情况下,他的任何劳动付出和努力都体现在他自己的最终收益上,计量和监督也就成了多余[18]。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让劳动者拥有全部剩余索取权才能彻底解决监督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雇主采取“划块承包”的办法将雇工的收益与其承包地块的最终产品相挂钩,分享该地块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实践证明,这种办法的激励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因此“道德风险”无法根除。而要让劳动者拥有全部剩余索取权,就要使劳动者与经营者一体化,符合这一条件的经营组织形式就是家庭。家庭是建立在迄今为止人们之间最紧密的血缘和姻缘关系基础上的组织,家庭成员之间除了经济利益这一条纽带,而且还有血缘、感情、心理、伦理和文化等一系列超经济性质的纽带[13]。这些都使家庭成员在农业生产中会具有足够的工作积极性而不需内部计量和监督。因此可以说,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上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将家庭经营等同于“小农经济”,并将其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农业现代化过程需要摒弃和改造的对象[19]。但是欧美和日韩台等所谓的现代农业典范的主导经营主体依然是家庭[20]的事实说明,家庭经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完全可以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担纲者,并且可以实现规模经营。这也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题中之意,一号文件倡导和本文提到的家庭农场即是规模经营的可行路径。只不过我国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依然受到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的刚性约束。 六、可能的路径选择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从全员生产效率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生产应坚持家庭经营方式,限制工商企业经营大田作物,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要尊重小农生产的主体地位。我国农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段内都将小农进行经营,这根本上是由我国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决定的。虽然是种无奈选择,但小农生产确实也发挥着诸多积极作用,比如单位成本较低使农产品较低,单位产出较高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等,对此应该正视。而且通过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我国完全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小农作为主要经营主体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其次,适度发展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部分农户希望将承包地流转出去的背景下,适度规模经营的出现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种适度规模经营,不仅包括普遍认为规模在100到200亩的家庭农场,还应该包括规模不等的“中农”群体。因为他们都可以在保障单位产出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但是,还应看到这两类经营主体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都有不惜牺牲生产效率和单位产出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因此,应该限制其最大规模,尽量控制在不雇工或极少雇工的范围内。 最后,限制工商企业经营大田作物。工商企业的真正优势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和产后环节而非产中环节,其进军农业生产尤其是大田作物的产中环节不利于土地产出的提高,进而将威胁到粮食安全。因此,对工商企业进军农业应有所引导和限制,同时,也要防止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推动资本下乡经营农业。对“一号文件”发布后一些地方政府将工商企业等同于家庭农场的动向应保持警惕。 参考文献: [1] 杜润生. 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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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经营机制,并以之作为未来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一些研究者也主 张小农家庭经营具有强韧的竞争力,应当作为未来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他们认为,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在农村自发土地流转的基础上正在形成一批种植面积成 一定规模的新“中农阶层”(贺雪峰,2011;杨华,2011,2012;林辉煌,2012;陈柏峰,2012)。黄宗智曾以“过密化”解释明清以来商品 化所未能改造的小农经济(2000a,2000b),但在今天人口生育率转变、快速城镇化以及食物消费转型三大历史性变迁之下,中国农业正在经历从“过密 化”向“去过密化”的转型,上述新“中农”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资本—劳动双密集型的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农场和适度规模的“旧农业”农场(黄 宗智,2012)。这些学者认为,这种适度规模的小农家庭农场应当是中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 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也正对应着农民学传统中关于农民家庭经济存续问题的两种不同传统。一派以马克思主义者为代表,其主要观点是农民家庭经济最终会 被资本主义所改造。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论述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会导致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和与之对立的无产阶级的形成,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 家庭农场或被资本主义农场所替代,或被消解;农民则最终会被转化为资本主义农场和资本主义工业所需的廉价劳动力(马克思,2004[1867])。列宁延 续了马克思的传统,并以俄国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形成的经验分析农民分化的过程,他将农民划分为三个阶级:富农、中农、贫农,并提出富农将逐渐转化为农业资产 阶级;贫农则会沦为无产阶级劳工;中农阶级中少数人会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数人则会成为后者(列宁,1984[1899]:147-154)。即便小农家 庭这一形式不被大地主彻底消灭——因为他们能为资本主义农场提供农业劳动力,小农拥有一块土地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粮商的剥削,但是不能摆脱资本主义企 业主(无论是工业企业主或农业企业主,对他们来说都是一样的)的剥削(考茨基,1937:231-234)。马克思主义者强调在农业资本主义化过程中的农 民分化,强调农业资产阶级和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资本主义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渗透,使农民被转化或将要被转化为上述两个阶级。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家庭农业 必然被资本主义所改造。 与之观点对立的另一派则以恰亚诺夫(Chayanov)为代表,强调小 农经济能以其“农民生产方式”抵御资本主义的渗透,强调小农经济自身的运行逻辑,因此认为小农家庭经济不会被改造。恰氏笔下的“小农家庭农场”具有鲜明的 特征:小农家庭既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也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从事生产的目标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是满足家庭成员的消费。也就是说,小农所要维系的只是 简单再生产,寻求的是在劳动辛苦程度和家庭成员需求满足之间的均衡(恰亚诺夫,1996[1925])。在恰氏看来,小农家庭农场的这种特征具有超历史性 的意义,历史环境只是一系列外在强加于小农家庭的力量,而小农家庭本身则有其内在的运行逻辑,他们只是在这种不变的逻辑之上对外在的力量做出应对。黄宗智 (2000a, 2000b)对中国小农经济的解释也沿袭了恰亚诺夫的逻辑。 从文献回顾中可以 看到,就资本主义对家庭农业的影响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和恰亚诺夫式的阐释截然对立。马克思主义者强调在资本主义的影响下,农业必然向以雇工为基础的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过渡,而恰亚诺夫则坚信小农家庭生产的强韧生命力。这两种生产方式之间有明显的区分:前者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且以简单劳动力再生产为主;后者 则主要依靠雇工,并以资本积累为目标。中国农业正处于十字路口上,未来的农业发展究竟是朝向资本主义大农场的方向演变,还是仍以小农经济为主体,或者还有 另一条变迁道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在今天究竟呈现什么样的形态?本文试图以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为起点,展现对以上问题的讨论。 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1月初,笔者在湘南平晚县进行了为期二十余天的驻村调研;2012年12月初至2013年1月下旬,笔者再次造访该 县,重点关注了当地水稻生产的变迁问题。以平晚县为调研点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第一,由于资源有限,农业是该县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因此平晚县 是典型的农业大县,而类似资源禀赋的地区广布全国,因此,平晚县对于考察农业发展具有典型性。第二,由于该县历来以水稻生产为主,以该县为基础有利于从历 史的发展中考察水稻生产的变迁,以及推动这一变迁的结构性力量。第三,在国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号召下,该县也有农业龙头企业进驻,并从事水稻生产,因此, 平晚县的水稻生产呈现多个层次,有助于对其变迁过程进行分析。本文以平晚县作为案例进行个案研究,容易被质疑的是“代表性”问题。詹彼得罗·果博 (Giampietro Gobo)曾敏锐地指出,就案例研究而言,人们经常混淆的是个案本身的代表性和个案特征的代表性(Gobo, 2004: 452)。罗伯特·尹(Robert Yin)则进一步指明,个案研究的目标是扩展和概括理论(分析性概括),而不是列举频数(统计性概括)(Yin, 2003: 10)。他提出:“……个案研究中的概括就是分析性概括,个案研究以已有理论作为模板,来对照个案的实证研究结果(Yin,2003: 32-33)。”本文将以平晚县为案例,以在该地的实地调查材料为基础,结合以上问题重新思考在农业转型过程“家庭生产”的特征与含义,并以此为起点考察 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 二、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出现与特征 平晚县地处丘陵地区,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辖26个乡镇,总人口113万,其中农业人口93.2万,总耕地面积89.60万亩。根据平晚县农经局、农业 局等涉农部门提供的种粮大户资料综合考察①,2012年全县1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土地流转面积为25.3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近30%。其中耕种面积在 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共461户,包括50亩~100亩的农户244户,总面积1.5万亩;100亩~500亩的180户,总面积约为3.7万亩;500 亩~1000亩的6户,加上1000亩以上的5户,总面积4.3万亩。在这些大户中,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多为注册公司或企业,500亩以下则以个体 大户种植的形式居多。这些种植大户在全县26个乡镇分布并不均匀,在双季稻种植示范片所在乡镇,大户数量往往较多,最多的一个乡镇共有50亩~500亩的 大户57户。此外,在非示范片地区,这样规模的大户也开始出现。 本文重点关注50亩~500亩 ②种植规模的大户。这批种植大户既区别于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个体农户或新“中农”,也不同于龙头企业带动的种植模式。贺雪峰等学者所提出的新“中农”群 体,在平晚县的出现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彼时,村庄中青壮年劳动力开始外出务工,到2000年以后,外出务工人口大量增加,一些举家外出的村民将自家承包 地低价或免费流转给邻居或亲友,逐渐形成大量的新“中农”。这些中农所耕种的土地通常在村庄或小组内部,是在人情关系基础上自发流转所得的土地,规模通常 在20亩~50亩,其经营逻辑与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个体农户更为接近。而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规模常在千亩以上,并完全依靠雇工耕作,更类似于纯粹资 本主义式的农业经营。 这批种植规模在50亩~500亩的大户,借莱曼(Lehmann, 1982, 1986a)的概念,可称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Capitalized Family Farm, CFF)。莱曼的研究并没有对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作出明确的界定,只强调其利用亲属关系雇佣劳动力,以及按照自身资源禀赋及市场机会投入固定资本和可变资 本。本文试从中国经验中,对这类新出现的种植模式做出界定并进行分析。本文所论述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可从四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通过支付流转费形成 一定的土地规模,并购置大中型农用机械,形成单位面积上的高资本投入;第二,以自身的家庭劳动力为主,兼用生产性的短期雇工;第三,以家庭为核算单位,并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第四,通过资本积累不断扩大再生产,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规模。以下分别对上述四点进行说明。 第一,从生产资料的拥有量上看,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通常具有一定规模,且拥有机械。以平晚县而言,这种家庭农场规模约在50亩~500亩,要形成这样的 土地规模,需向土地的原承包户交付流转费,按当地标准,为每年150元 / 亩~ 200元 / 亩;此外,出于成本的考虑以及耕种安排的方便,这类农户通常在资本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时购置中型或大型农机,可看作是对土地的固定资 产投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通常拥有2台或多台农机,每亩土地上的固定资本投入在五百元以上。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以及中农群体因种植规模较小,通常直接 请机械帮助犁田、收割(所谓“请机械”,其实更类似于租用他人机械),或购买成本较低的小型农机,每亩地的固定资本投入在0元到100元之间(通常耕种面 积十亩以上的农户才会购置小型农机,目前小型农机的价格大约在1000元~2000元之间)。从单位面积的流动资本投入来看,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也高于只 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或中农,差异主要在于前者需支付土地流转费及雇工费用。以2012年的价格计算,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或中农,每亩地的投入约为 450元~500元。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亩投入大约为750元 / 亩~870元 / 亩,高出前者约1 / 3。无论在流动资本还是固定资本投入上,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都比中农或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更高。 第二,从劳动分工来看,可将“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从概念上拆解为两层,其一为“家庭农场”,其二为“资本主义式”的农场。称之为“家庭农场”,是因为 这种农场主要以家庭自身劳动力为主;与之对应的是以雇佣劳动为主的资本主义大农场。称其为“资本主义式”的农场,主要在于其在家庭劳动投入之外,也使用雇 佣劳动(当然,其他三项特征也与其“资本主义式”的特点相关)。诚如列宁(1963[1916]:34)所言,“只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多少才是资本主义发展 的最可靠、最直接的指标。”在传统的农业资本主义理论中,雇佣劳动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尽管雇工劳动并不一定成为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唯一指 标,但雇佣劳动的出现本身却代表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呈现。在这里有必要对雇佣劳动本身做一些说明,王立新(2009)对印度旁遮普邦雇佣劳动发展的研究 可用以对列宁的提法做出修正和进一步阐释。他认为,必须解构雇佣劳动和农业资本主义之间的同一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只有对雇佣劳动加以“生产性的使用” 而非“消费性的使用”,即为了增加利润而不是为了增加休闲,雇佣劳动才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最直接的指标。在当下农村,由于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在一些特 殊情况下,老人和妇女耕种自家承包地,有时也需要少量雇工以弥补其体力之不足,但这种雇工并非对雇佣劳动的“生产性使用”,而更类似于增加自身休闲的雇 工。但就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而言,其雇工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再生产,即对劳动力的“生产性使用”,而非为了增加自身闲暇。中农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一个 重要区分在于此,前者因耕种面积小,也因雇工工资高,对雇佣劳动的使用十分谨慎,他们通常不考虑雇工。值得指出的是,中农群体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之间存在 转化的可能。 第三,从收入分配方面来看,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以家庭为核算单位,这使它与龙头企 业的生产基地相区分,后者以公司企业为核算单位。此外,与一般的个体农户也不同,对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而言,农业是一个经营型领域,他们往往精确计算劳 动力和资本的投入—产出效益,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追求家庭内部生产和消费的平衡。 第四,从积累和再生产方面看,一方面,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区别于中农的种植模式。中农的土地多在村民之间自发流转的基础上形成,因此土地规模往往存在明显 的边界——其人情关系网所能覆盖的范围;典型的中农逻辑认为,因为农业收益有限,雇工是不划算的,因此他们完全依赖家庭劳动力,对扩大规模通常也并无强大 的动力。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则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倾向于突破人情边界,以支付流转费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其所流转的土地有时甚至超出村庄边界;且由于 对雇佣劳动的使用,他们并不担心扩大规模后劳动力不足所造成的生产不便。另一方面,从资本积累过程来看,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与资本主义式大农场之间也大有 差异。后者往往并不依靠从农业种植环节中获利,而在农业的上游和下游环节实现资本增殖,因而在资本积累的逻辑下,希望不断扩大其生产基地的规模;而资本主 义式家庭农场的利润则主要来源于农业种植环节本身,因此其经营者更注重最优化地配置家庭劳动力和雇佣劳动,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利润最大化,并朝向效益最大化 的规模努力。 以上从生产关系的四个维度(伯恩斯坦,2011:33-35)对资本主义式家庭农 场的突出特点进行了描述,其中前两方面主要使它区分于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小农或中农,后两方面则主要使它不同于龙头企业带动的大资本经营。以上维度划分也 指明,土地面积并不是判断不同类型农户的唯一标准,甚至并不成为主要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贺雪峰等学者所论述的“中农”,其中可能也包括了部分资本主义 式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如陈柏峰(2012)所述“中间阶层”中的“村庄富裕阶层”,按照本文的界定即可划为经营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农户。因此,本文所述 之“中农”特指在自发的土地流转基础上形成的、完全依靠自家劳动力的农户。 三、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产生机制 最早提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概念的莱曼,是基于拉丁美洲的经验阐释这种类型。他指出人口迁移以及分成制租佃关系是导致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发展成为农 业之主导力量的两种结构性因素(Lehmann,1986a,1986b)。在中国,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产生则直接或间接借助于政府提供的机遇。如果仅依 靠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在短期内最可能产生的是中农;其经营面积是有限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机制,除了政府的作用之外,还与“资本下乡”等其 他诸多因素相关。本文以平晚县不同乡镇的种植面积在50亩~500亩的大户案例为据,对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机制进行归类。 (一)政府推动形成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近年来,在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导向下,双季稻种植的恢复成为平晚县农业工作的重心。由于当地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适宜三熟制,因此“分田到户”以后的相当 长时期内,当地农户仍延续集体时代以来种植双季稻的传统。此后,由于水稻品种的改良,单季稻产量显著提高,加之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上涨,2003年、 2004年前后,当地大量双季稻种植区改种为单季稻。然而,为响应国家提高粮食总产量的号召,该县近几年全力推动双季稻种植的恢复。就个体农户而言,从投 入—产出效益来看,种植双季稻是不划算的:双季稻种植的亩成本以及人工投入要比单季稻多一倍,而产出增长却不成比例(在当地,普通农户种植单季稻的亩产平 均在1100斤~1200斤左右,而双季稻的亩产平均为1700斤~1800斤)。在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个体农户种植均不见显著成效的情况下,县政府开始采 取行政措施,要求各级领导领办双季稻种植示范片、示范点;并通过推动土地流转鼓励大户种植,以减少与单家独户的小农打交道的成本。 2010年,平晚县在平湖镇范围内划定了1800多亩作为双季稻种植示范片,县政府对示范片内种植双季稻的农户,规模达到50亩以上者给予150元 / 亩的奖励,以此作为推动农户种植双季稻的激励措施。以下两个案例均是在这个示范片内产生。 案 例1:平湖镇清平村,易天洋,经营面积131亩,种植双季稻。土地流转费为150元 / 亩,流转合同一年一签。与易龙舟(经营面积270亩)合用机械,二人共有:收割机1台,价值117000元;犁田机1台,价值91000元;小型挖土机 (耕田机)1台,价值22000元;小型犁田机1台,价值3000多元。平均每亩地上的农机投入为580元。 1982年“分田到户”时,易天洋的承包地是9亩,此后通过村民间的自发流转逐渐扩大面积。由于该村有集体收入,可用以抵付农业税,因此他种其他村民的 地不需要帮人交农业税。到1988年,其种植面积达到19亩,此后一直到2006年,易天洋的种植规模稳定在二十亩左右;到2009年,面积扩大为29 亩。这一时期的土地是经由村民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得来,因此不用交流转费;且种植规模不大,种的都是单季稻,也不需雇工。 2010年开始,易天洋开始通过支付租金实现规模经营,每亩土地流转费150元,规模扩大为55亩;同时,他开始雇人插秧,并在双抢季节雇工。2011年,种植规模达到110多亩,单季稻、双季稻面积各占一半。2012年达131亩,全部种植双季稻。 到2011年时,他的种植成本已达到平均每季850元 / 亩,其中:承包款,150元 / 亩;请机器收割,100元 / 亩;请机器犁田,100元 / 亩;谷种由县里提供;肥料,100元 / 亩;农药,100元 / 亩;抽水所用电费,50元 / 亩;雇人背谷,50元 / 亩;雇人晒谷,100元 / 亩;其它杂活(主要包括锄田埂草、看水、砌田埂、撒肥料、除草等)雇工费,100元 / 亩。2011年,易天洋的纯收入为6万元。 案例2:平湖镇清平村,易龙舟,经营面积270亩,与易天洋合作种植双季稻。流转费为150元 / 亩,流转合同一年一签。单位面积上的农机投入同上,约为580元。 2010年以前,易龙舟家只种植自家的七八亩承包地,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与同小组村民合办的砖厂。2009年前后,因无土可取,砖厂办不下去,几个合伙人 将砖厂物资变卖平分,易龙舟分得近十万元。恰逢县政府将其所在的地区划为双季稻种植示范片,易龙舟将前期的积累投入到经营双季稻上,包下270亩地,并购 置了几台大型农机。因农业种植经验缺乏,他与易天洋合作,后者为他提供农业技术方面的支持,二人合用农业机械。 易龙舟种植一亩地每季的成本需要近一千元,之所以高于易天洋的850元 / 亩,是因为易天洋的经营面积更小,在打药水、撒肥料方面多用自家劳力,只少量请工,易龙舟家则基本依靠雇工。其年纯收入为十六七万元。 对于易天洋来说,2010年是一个转折点。此前,易天洋的种植虽然成一定规模,但仍维持在中农的逻辑下;经过了多年的积累之后,到2011年,他彻底实 现了向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转型。之所以从55亩突然增加至110亩,易天洋说,是因为自己的资金足够,可以承担得起扩大规模和雇工的成本。易龙舟与易天 洋的情况不同之处在于,其资金积累的过程不在农业,而在农业以外。也就是说,不同于易天洋,易龙舟并不是从中农转变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无论是易天洋还是易龙舟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形成,都借助了政府提供的机遇。2010年,易天洋所在的乡镇被划出1800亩作为双季稻示范片,这一举措 的直接后果是排挤了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因为双季稻的高成本和低收益,他们不会愿意种双季稻;这种排挤也间接推动了土地流转和成片种植。而对50亩以 上的双季稻种植户给予每亩150元的补贴,则是更直接的推动力。 借政府提供的机遇而成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在全县的双季稻种植示范片并不少见。在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指导下,南方地区的双季稻种植会成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在平晚县这样的粮食生产大县,这类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具有结构性的必然性。 (二)“资本下乡”直接推动形成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2009年开始,原本在平晚县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的A公司开始在县里试点,流转土地从事水稻生产。当年在水船镇流转了近两千亩地,通过雇工进行耕作。此后 面积不断扩大。2011年,公司改变经营策略,将流转到公司名下的土地分块交给“代管户”管理,每个代管户的经营面积为100亩~1000亩,并由代管户 支付流转费。此外,A公司与代管户签订协议,代管户需使用A公司提供的“套餐”服务,包括:种子、农药、化肥,机耕、机插、机收等6项。使用公司提供的套 餐,代管户不必即时付费,待稻谷收割之后,将谷物卖给公司时扣除套餐等费用进行结算,因此可减轻代管户的资金压力。A公司的运作创造了一批资本主义式家庭 农场。 案 例3:水船镇松柏村,刘俊才,经营面积114亩,种单季稻。流转费为200元 / 亩,土地流转期为5年。刘俊才家中有1台收割机,2010年购置,价值68000元;2台犁田机,分别在1985年、2010年购置,第一台价值2600 元,第二台价值2000多元。平均每亩土地上的农机投入为六百多元。 2011年开始刘俊才开始在A公司作代管户。耕种110多亩地,刘俊才的成本只需1.2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施追肥以及雇工方面。由于面积并不太大,刘俊 才只需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由于自家有机械,因此机耕、机收的费用可从套餐中扣除。他种植每亩地的成本大约为九百多元,亩产平均能达到1100斤,因此在 种地方面,其纯收入可达五万多元。加上他可以帮人犁田、收割,每项每年可赚纯收入一万多元,相加起来,种地及开机械的收入能有七万多元。 案例4:仙府镇杏树村,周小顺,经营面积50亩,现尚无需付流转费。明年欲与A公司签订代管协议,将规模扩大至300亩。2007年购置小型拖拉机1台,价值17000元。2010年借款10万元,购买了一台价值23万元的进口收割机。 周小顺从2006年开始,种植规模扩大到25亩,除了自家的5亩地之外,其余20亩地都是本组其他村民的,包括自己亲戚的地。2012年,他把村里抛荒 已四五年的二十多亩田重新开荒,使规模达到50亩。种25亩地时,他没有雇工,今年则在插秧、背谷、晒谷方面都雇了人。今年他的单季稻成本为630元 / 亩,亩产1000斤。其稻谷卖给当地的私人粮贩,售价为每百斤127元~128元。其种植50亩地每年纯收入为三万多元。 周小顺坦言,扩大规模是想扩大收入。明年他想继续扩大面积,想与人合伙,与A公司签订300亩的代管协议,作公司的代管户。他认为,A公司实力强,而且有专门的人负责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 “资本下乡”对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之所以起到重要作用,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公司在资金上的支持,被称为“代管户”的这部分农户自身不需要太 多的资金投入。由于公司与代管户之间签订了耕作协议,公司为代管户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即耕作过程中所需的农资不用即时付费;而代管户则须使用公司制定的 套餐计划。如果没有公司的支持,单靠农户家庭来种植一百多亩地,其成本需要十万元以上,对于普通农户而言,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即便没有土地流转方面的阻 力,要通过贷款获取这十多万的资金,也需要支付利息,对于利润本就微薄的农业生产而言,这是不划算的。 公司所流转土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也对代管户有极高的需求。目前,A公司的代管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规模在200亩以上,需请耕作户分片管理的; 另一种是经营规模在100亩~200亩之间,代管户与耕作户合一的。就未来的发展情况来看,后者是公司未来的主要发展对象,也就是如刘俊才这样的资本主义 式家庭农场。从A公司的角度来说,代管户能够有一定赢利而保持低流动性,是确保公司从农资销售中获益的重要环节。就其盈利模式来看,土地规模越大,公司的 盈利则越大。因此,A公司具有不断扩大经营面积的强大动力,而事实上,该公司从2009年在水船镇流转2000亩地进行试点后,2010年扩大至平晚县的 仙府、水船、兰桂三镇,面积增至万余亩;2011年进一步扩大至该县的10个乡镇,面积达到三万多亩,同年,A公司在与平晚县相邻的3个县区内复制同样的 模式,现其总面积已扩大至十万亩。在这个过程中,A公司对有经营能力的代管户有极大的需求。而如周小顺这样的农户,也能够通过与A公司签订协议而实现规模 的扩大,且不必受制于资金不足的压力。因此,作为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一种经营策略,由资本推动形成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与“资本下乡”有相当的契合 性。 (三)“资本下乡”间接推动形成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案 例5:仙府镇排霄村,王国中,2012年经营面积为三百来亩(全村共有土地1100多亩)。其土地流转费为150元 / 亩,来年可能会增至200元 / 亩。现在尚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打算2013年与村民签订5年的流转合同。现有收割机1台,价值91000元;犁田机1台,价值76200元。每亩 地上的农机投入为550多元。其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经历了4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分田到户”到1996年,十多亩双季稻。王国中从“分田到户”开始即开始流转他人土地耕种,那时规模大约在十多亩,土地租金就是所流转土地上的农业税费,大约两百多元 / 亩。这一时期其耕种面积增幅缓慢,规模稳定在十多亩,主要使用牛耕。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4年,种植(二十多亩)双季稻 + 养殖。1996年,王国中花1500元买了第一台农用机械——步耕机,此后面积扩大到二十多亩。那时,由于粮食价格便宜,而养殖业利润高,王国中从 1998年开始将所有粮食用来做养殖,有时还买一部分粮食。化劣势为优势,王国中在这一阶段积累了大量资金,并用于后期扩大种植规模。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4年到2010年,50亩~70亩(双季稻只十几亩)。2004年,当地农业税取消,王国中花4万元买了村里的第一台收割机,并将 种植面积扩大到50亩。这一阶段,因为养殖成本日增,他不再做养殖;双季稻面积也缩减为只有十几亩了。到2010年,其种植规模扩展到70亩。种这些地主 要依靠王国中夫妇二人,他们并未雇工。 第四个阶段是从2011年以后,三百多亩。从2011年开始,其种植面积从70亩一跃而至三百亩。其面积的迅速扩大主要是因为一家台资企业的撤出。 2010年一家台湾企业在该村流转了八百多亩地,签了20年合同,进行粮食、蔬菜生产。但由于全无经验,亏损两百多万,一年后全部撤出。田无人承接,一些 村民主动找到王国中,请他种下这些地。2012年,王国中花91000元更新了2008年买的第二台收割机,花76200元买了一台犁田机,并与村民签了 一年协议种这三百多亩地。王国中说,“我自己身边(如果)没有二十万,不敢包这么多田。”王国中说今年劳力工资就花了27000元。雇工主要在于插秧、洒 农药、锄草、背谷、晒粮入仓等方面。三百多亩地的总投入约为十五万元,今年的纯收入也有十几万元。 王国中在2010年之前是典型的中农,即便种植面积达到70亩,他也从不雇工。作为中农的这段时期,他积累了大量资金和农业耕种经验,并通过购置农用机 械而不断扩大土地面积。如果没有这家台湾企业的退出,他可能也会继续扩大规模,但速度绝不会如此快。将这种类型归为“‘资本下乡’间接推动形成的资本主义 式家庭农场”,是因为“资本下乡”和退出,打乱了村庄基础上土地自发流转的进程。王国中从中农转型成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尽管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作为一 种类型,其出现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如其所言,如果没有二十万的资金积累,他不敢也没有能力承接 下资本退出之后无人耕种的土地。其在作为中农的阶段,也是其资金积累的阶段。他的转型需要的只是一个契机。而这种契机的出现在当下中国农业所处的转型期有 极大的可能性。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践,中国农业正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国家对“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号召,使农业成为一个新 的投资领域;而因为农业本身的特性和风险,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出现亏损并不奇怪,因此经营失败后资本的退出也不难理解。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资本退出势必 导致已流转的土地无人经营、无人支付流转费的困境,他们也急需有人承接下这片地。这正是如王国中所经营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能够出现的契机。王国中的经营 转型,缺乏的是成片的土地,而经营失败后退出的资本,却恰恰奠定了土地流转的基础。 王国中的案 例展现的另一个关键在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有与龙头企业所代表的大资本之间形成竞争的可能,而不必然是被整合或被排挤。在单位产出效益方面,资本主义式 家庭农场因主要依靠自身的家庭劳动力,显然会高于完全依靠雇工的大规模经营。而在支付流转费方面,由于面积较小,且有村庄社会网络,他可以将流转费提高 20元 / 亩~30元 / 亩,而不对成本产生太大影响;但以A公司而言,因其在全县范围内流转了三万多亩土地,提高土地流转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它无力在流转费上与当地发展 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相竞争。 在安徽巢湖地区,已出现大量赴全国各地承包土地的职业农户家庭 ③。这正是本文所提出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这些农户只需夫妇二人,加上农业机械及少量雇工就能完成几百亩地的耕种,且多能赢利。这类农户往往趋于找寻 “资本下乡”后经营失败的土地,因为这些土地已成规模,省去了他们再去与地方政府协商进行土地流转的成本。下乡资本因经营不善而退出,成为资本主义式家庭 农场得以出现的间接机遇。因此这类农场在中国农业的转型时期有其自身的发展空间。 (四)中农转变成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案例6:仙府镇云中村,庞早荣,2012年种植面积65亩,近三年内有望扩大至一百亩。 由于母亲年迈且失明,家中两个孩子无人照看,庞早荣夫妇一直没有外出务工。2004年开始,为了有更多收益,他开始付70元 / 亩的流转费流转村民的土地,将规模扩大到30亩。之所以要付流转费,庞早荣说,是因为那时在家种地的还比较多,想要种别人的地就必须多出钱。 庞早荣一直以来以水利条件最好的8亩地种双季稻,另外,他的妻子种了7亩棉花,其余均种单季稻。由于双季稻面积不大,产量也能提上去,因此他种植双季稻 的纯收入比单季稻要高出500元 / 亩;但水利条件适宜种植双季稻的也仅此8亩,因此这一规模保持至今。而棉花则是收益高,却需投入大量劳动力,7亩地已是他妻子能有效管理的最大规模。如此 安排农业生产,是对地力和家庭劳动力的充分发掘和利用。 到目前为止,庞早荣家尚未雇工,但计划来年雇工插秧。来年他家的种植规模会扩大到近八十亩。此前,因为资金周转不来,他没能购置机械,但计划明年花七千 元买一台犁田机。这样,现在请人犁田所花的120元 / 亩的费用可以省下来,庞早荣打算将省下的这笔钱用来雇工插秧。但暂时不打算买收割机,他认为至少经营面积要达到200亩~300亩时买收割机才划算。 庞早荣对扩大规模有精细的计算,他认为,当经营面积在100亩时,一对夫妇可以在基本不雇工的情况下完成耕作,每亩纯收入可达700元~800元,即年 纯收入7万元~8万元;当经营面积达到200亩时,插秧、犁田、洒农药等都需要雇工,每亩纯收益大约可达到600元,即年纯收益12万左右;当经营规模达 到300亩时,每亩的纯收益会降至300元,因为这时需雇更多的工,年纯收益为9万元。所以在他看来,种植面积在200亩时会是一对夫妇的最佳经营规模。 就庞早荣家目前的耕作情况来看,其还不完全具备本文所界定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特征,但他正处在转化的过程中。其对农用机械等固定资本投入和可变资本 投入的精细计算,对扩大规模可能带来的收益计算,以及通过支付流转费扩大规模的动力,都显示了其向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转化的阶段性特征。庞早荣不同于以上 案例之处在于,其从中农转变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并不在于外力的影响,而是内生性的。这种内生性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其土地流转速度较慢,土地相对比较 细碎化、不连片,耕作上相对更困难一些;其优势在于,一方面他不受资本(如需要在农资和机械使用方面与公司签订协议)或政府(如必须种植双季稻)的限制,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其所流转过来的土地短期内不会被原承包户收回。 从资本主义式家庭 农场的以上四种产生机制来看,前三种皆借助于政府或资本等外力因素而形成,第四种机制却表明,即便没有外力因素的影响,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也可能内生性地 生长出来。这四种机制展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与中农有直接、密切的关联。作为中农的这个阶段,是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产生前的资 金积累阶段,也是农业耕种经验积累阶段。尽管也有个别案例表明,资金积累过程不一定在农业中完成,但这样的农户要想从农业生产中获益,也需要和有丰富农作 经验的原中农合作。大量中农的存在成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得以形成的潜在力量。在平晚县,从90年代开始,种植20亩~30亩地的中农就已经开始出现,到 2000年以后,尤其是税费改革以后,这一群体更是大量涌现。贺雪峰等学者希望中农能作为一种稳定的中间阶层,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坚力量。然而,在农业转型 的背景下,中农却并非一个稳定的群体。在一个变迁的环境中,无论是受到政府的推动或“资本下乡”的外力影响,还是在内部积累到一定阶段以后,中农都有相当 大的转型可能。 尽管产生机制不同,以上案例却展现出一些共性,它表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形成在当下有其结构性的条件。 四、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条件: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 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来看,尽管产生形式不一,其在当下的出现却有其结构性的条件,这些条件正对应着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 黄宗智等(2012)认为,古典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农业”的定义,是以个体化的农业雇工和大规模农业企业为主,并指出中国农业的未来是 要在印度式的农业资本主义和恰亚诺夫设想的家庭农业发展模式之间选择。然而,值得审视的是农业的资本主义化是否只有大规模农场加无产化雇工这一种形式。列 宁(1963[1916]:58-59)曾洞见性地表达说,“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按土地面积计算仍然是小规模的小经济,变成按生产的规模、畜 牧业的发展、使用肥料的数量、采用机器的程度等计算的大经济。”尽管时移世易,以当下中国农业的发展来界定“大经济”,指标可能有所差异,但列宁的见解对 于理解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意义在于,他指出了集约经营——单位面积上资本投入的增加也是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路径。列宁给我们的启示在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与中农或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本质的区别并不在于土地规模上,而在于其单位面积上的资本投入,如土地流转费、农用机械投入、农资投入、雇工费用等。因此, 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农业技术的改进以及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成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产生的条件,也对应着农业的资本化。 (一)土地流转市场 在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地租构成农业资本投入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如前文所述,愿意支付流转费来扩大土地规模,是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与中农的一个重要区别。 农业税的取消,是土地流转市场形成的一个重要契机。尽管农户间自发的土地流转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出现,有些种亲友土地的农户会给对方一些 稻谷或少量的现金,但这样的流转并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市场。在农业税费时代,农业生产与税费任务直接挂钩,尤其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沉重的税费压 力,土地一度成为农民避之唯恐不及的负担;而2006年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使种地的成本降低。于是,一些有多年种植经验的农民希望扩 大经营规模以获取更多收益。如上文庞早荣的案例,在2004年(平晚县农业税在2004年已经取消)他已经开始通过支付流转费来扩大规模,对他而言,这只 是将原本用来交农业税的部分转换成流转费,尽管每亩地的纯收益稍有减少,但在规模扩大的基础上,他的总收益却是增加的。 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在更大程度上说是缘于政府的引导以及“资本下乡”,二者的共同之处也在于对原有土地流转秩序的突破。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不仅速度缓 慢,且规模十分有限。即便在一些地区有所突破,土地流转市场却难以大规模地形成。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开始鼓励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的号召,更是推 动了“资本下乡”。由于资本的进入,土地上产生地租收益,原本免费或低价的自发流转秩序被打破。这时土地不仅具有交换价值,更成为一种竞争性资源,土地流 转市场也就形成了。从形式上看,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使流转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一般以五年或更长为期,双方签订协议。这种正式的流转合同,与自发的土 地流转中的口头协议显然已有质的差异。这一市场一旦形成即是不可逆的,即便资本退出,后来者也需交付流转费。 (二)农业技术的改进 在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过程中,技术的改进,尤其是农业机械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机械化为规模经营提供了便利。从以上案例来看,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出现无不伴随着经营者机械拥有量的增加。王国中的案例在这一点上尤为明显, 其耕作规模的每一次扩大,都是在购置农机的基础上完成的:从10多亩到20多亩的扩展,是由于购置了第一台步耕机;从20多亩到50亩的跨越,则是在购置 收割机的基础上;而从70亩到耕种300亩,则是在更新收割机以及新置犁田机的基础上。拥有自己的农机,一来可以节省成本,避免租用他人机械;二来便于耕 作安排,不必在农忙季节因租不到他人的机器而耽误最佳耕种时间。 另一方面,在劳动力价格日涨的 情况下,机械化对劳动力的替代,大大降低了规模经营的成本。就水稻而言,即便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也只需在农忙季节雇佣少量的短 工,正是因为机械化对劳动力的替代,或者更进一步说,是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以收割为例,在没有收割机之前,当地农民在人工收割完以后,还需要2个青壮年 劳力将稻穗脱粒,此后才能晒谷。从收割到脱粒,每亩地至少需要4个工,按当下的劳动力价格,需要近400元的雇工费用;而收割机可同时完成收割和脱粒,收 割以后可直接晒谷,每亩地只需花120元租用他人农机的费用。犁田亦是如此,若以牛耕,每天最多能耕3亩;而一台小型步耕机每天的作业量也可达到10亩, 一台中型犁田机则可以做到每小时犁七八亩。农用机械的使用,极大地减少了单位面积的劳动力投入,也使得水稻这类大田作物的规模化经营对雇工的需求大为减 少,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黄宗智等学者所提出的“资本化并未相应地带来雇佣劳动的增加”这一悖论。 在机械化的推广中,国家引导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家颁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中央财 政资金安排了4000万元,在16个省区市的66个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徐京跃,2004)。2006年国家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中央补贴资金由 2005年的3亿元增加到6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农机补贴资金达10.6亿元(财务部,2007)。在平晚县,2004年开始有农机购机补贴,补贴比例 为30%,以“先买先补”的方式进行补贴,此后对农机补贴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多。2005年~2006年前后,国家划拨的农机补贴款为每年200万 元~300万元,到2008年时,已达到1000万元。 农业机械的推广,加上机械化对劳动力的替代,使有能力购置机械的农户在农业生产竞争中更有优势。因此以农业机械化为表征的技术进步,客观上推动了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增长,成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得以形成的有利条件,并加强了农民的分化。 (三)农村劳动力市场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原本依靠换工解决农忙时节劳动力短缺问题的机制无法维系;人们更倾向于通过雇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当地受丘陵地形 以及育秧技术不成熟的制约,插秧环节目前尚难以实现机械化,且抛秧方式也尚未成功;因此,插秧是当地水稻种植中需要劳动力最多的一环。此外,对于规模在 50亩以上的农户来说,在除草、施肥、背谷、晒谷等方面常常都需要雇工协助完成。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甚至40岁~50岁的中年劳动力也逐渐流出村庄 的情况下,农村只剩下五十岁以上的中老年劳动力,构成“次级”劳动力市场(相对于城市的正式劳动力市场而言),他们成为受雇的主要对象。因年过半百,这部 分中老年劳动力难以在城市中找到工作,因此只能留守农村;又因为缺乏资金,无法通过支付流转费来扩大种植规模,只能耕种自家的几亩承包地,他们需要在农闲 时给人帮工——无论是在农业生产上,还是周边的小企业里帮工,或者做建筑工地上的零工。事实上,这些中老年劳动力正是在农民分化中被排挤的群体。 尽管形式上是“家庭农场”,中国当下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在雇佣劳动方面却并没有显示出莱曼(Lehmann, 1986)所强调的家庭性质。莱曼对厄瓜多尔的研究曾指出,这类农场的雇工具有家庭性质,其主要依靠家庭亲属关系,而不是在正式的劳动力市场上雇工:比如 雇佣正好有一两天空闲时间的亲戚,能给亲戚但绝非给陌生人做半天工的妇女,以及下午放学回家的儿童。这种雇工的价格相对来说更低,莱曼认为主要是因为只有 农户家庭才能雇佣到这样的非正式劳力。而就平晚县的状况来看,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在雇工方面的“家庭特征”并不明显。调查中发现,规模在50亩以上的资本 主义式家庭农场,为尽快插完秧,其经营者通常需要请一个10~20人的插秧队伍,平均每人每天可插秧1亩左右。一些劳动力大量外出的村庄,在插秧的农忙季 节,从本村雇工也并不容易,因此这类农户有时甚至需要从相隔数十里外的村庄雇工插秧。在今天劳动力大量外流的背景下,亲属关系和当地社会关系对资本主义式 家庭农场在雇工方面的作用已经越来越不明显。 通过单位面积上资本投入的增加,资本主义式家庭农 场已经逐渐形成资本积累和再生产的机制。在恰亚诺夫看来,在简单商品生产的逻辑下,农民家庭不会产生积累,不可能成为资本家。上世纪80年代,中国农业也 的确被认为是一座坚不可摧的、能阻止个体的农业生产者变成资本家的“中国墙”(Chinese Wall);然而彼时莱曼(Lehmann, 1986:606)就曾暗示,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可能在“中国墙”上凿开一条狭槽。以当下中国农业的情况来看,莱曼的预言似乎已经开始显现出丝缕光芒,中 国农业发展中资本主义化的因素已日渐显现。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以及农业机械化的推广,都推动着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形成。尽管本研究重点关注 的是水稻这种通常被认为是“旧农业”的领域,但其逻辑却可以毫无阻滞地推演到经济作物的“新农业”领域。 以上因素是促成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形成的重要条件,它显示的也是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其结果就是农民在种地上的分化。尽管都以“家庭”为外在形 式,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这一经营模式来看,即便在农业种植上,不同经营主体之间也已逐渐呈现出差异,下一节主要来讨论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问题。 五、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 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这一经营模式来看,通常被我们不假思索地使用的“家庭农场”和“小农经济”等概念在中国农业的变迁过程中有必要进行重新思考。 在黄宗智等(2012)看来,家庭农场在中国农业中仍占主导地位,但小农家庭经营并未排除农业中的资本化(资本投入量的增加);中国农业发展的悖论在 于,资本化并没有带来雇佣劳动的增加。他们认为,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土地平均分配、城乡户籍划分)强化了中国农民家庭经营的强韧性,这种制度安排又与 高人口压力下形成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合在一起促成了“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黄宗智等研究者的贡献在于,他们展现了农业资本化在中国的发展和特点,这是分 析当下中国农业变迁的一个重要背景。然而,其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家庭经营强韧性”的论述则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农民家庭经营”在什么意义上说具有强韧 性?家庭农场又呈现什么形态?事实上,这正是“列宁—恰亚诺夫”之争的核心——“农民家庭生产”的方式是否会被改造。 以利润最大化为指向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尽管保留了家庭生产这一形式,但它与简单商品生产的逻辑——以追求生产和家庭成员消费的平衡为目标,寻求劳动辛 苦程度和家庭成员需求满足之间均衡的生产模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差异。在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农民家庭生产”方式已经从内部被改造。生产资料的商品 化,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这个变迁的过程则正是农民分化的过程。如伯恩斯坦(2011:171)所说,我们很难坚持认为农民的任何一个概念——无 论是将其描述为“农民”、“家庭农民”、或“小农”——是一个单一的阶级,而且是通过与资本的某种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成的阶级。从形式上看,只耕种自家承包 地的个体农户、中农、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但“农民”或“家庭农民”显然已不能用来清晰地指称他们其中的任何一种。 本文试图从农业经营本身来阐释农民分化,对农业经营主体从生产关系的四个维度进行类型学的划分。已有对农民分化的研究通常以村庄为单位进行,事实上是对 村庄内部分层结构的分析,在城乡流动的背景下,其分析对象常常也包括了已脱离农业的人群。本研究试图阐释农民在农业生产上发生的分化。由于地理位置、地形 环境、资源禀赋的差异,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事实上也存在分化。作为一种正在兴起的经营模式,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分布目前尚不均衡,因此对它的考 察应跳出村庄,以县为单位进行。本文以县为单位,将从事水稻生产的经营主体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农业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同 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因此与其将以下类型看做四个截然不同的主体,不如把它看作一个连续谱,从小农到资本主义式大农场经营者构成一个谱系,不 同类型的主体之间可能转化或过渡。因此,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尤其如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界定有必要仔细审视,由于在转化过程中,一些具有资本主义式特 征的家庭农场也许并不一定同时符合以下生产关系的所有四个维度。 (一)小农的处境 从数量上看,小农目前仍是水稻生产的主体。但小农生产是否将继续成为水稻生产的主体,以及小农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位置,却有必要再考虑。今天谈到小农, 不得不提的是在中国大量存在的半工半农家计模式,黄宗智(2006)称之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意在指明小农被同时困在这种过密型的小规 模、低报酬农业和恶性的临时工制度之下。尽管临时工制度有所改变,但在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过程中,小农的境况也日渐堪忧,加上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提 高,农业已远不足以满足一个家庭所需,即便拥有一块土地,农民家庭也已越来越依靠进城务工所获取的工资收入。如列宁 (1984[1899]:151-152)所示,每一种农村工人都带有特殊的土地制度的痕迹,但这并不妨碍将他们概括为农业无产阶级这一类型,他们的小块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根据,毫不影响他们的这种属性,因为大批“农民”在资本主义生产总体系中已经占了完全固定的地位,即农业雇佣工人和工业雇佣工人的地位。 中国当前也许尚未发展成列宁所描述的情势,但长远来看这种状况是否会出现却有必要谨慎考虑。 从 表面上看,是农民因外出务工的收入更高而“主动”选择脱离农业;事实上却是一些农民被抛出农业,因为在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农业本身已经成为一种经营 型的活动,而不再是传统的维持生计的活动。家庭承包责任制初衷是确保土地的公平分配,以及给农民提供底限的生活保障。然而,与公共服务从村庄的退出并行发 生的生活资料商品化,却使农民对现金的需求量日增,教育、医疗、养老等都成为农民家庭的沉重负担。“种田没有效益”是在农村最常听闻的一句话。迫于压力, 农民希望从农业中获取更多收益,希望农业能产生更多利润,但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足十亩”的土地制度安排下,且在大部分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况下,农 业所能产生的收益显然是极其有限的。而有限的城市化水平,却使大量的农村人口仍需依靠农业支撑家计。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在不断突破现有土地制度安排 的底限:前者希望通过引进龙头企业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并认为这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方式,其结果是龙头企业建立的生产基地在各地形成土地集中之 势;后者则借助各种机会流转土地,希望达到最适合的经营规模,从农业生产中获取最大利润。无论是哪种方式,现行的土地制度都被当做障碍,因此被千方百计地 突破,最极端者则大声疾呼土地私有化。而土地私有化的后果,在中国历史上已无数次地上演,在此不赘言。 对“小农”和“小农处境的”重新思考牵涉对农业定位问题的考量。农业究竟应当是一种产业,还是应当成为保障性的底限?若为前者,则分化的趋势正如本文所 述;若为后者,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商品化的洪流下,这一底限能在多大限度上被坚守?金宝瑜(2005:293)强调说,当一个落后国家的经济被整合到世 界资本主义体系之内,传统的生产方式就必然会逐渐破产,即使农村的小农还能保留下一小块土地,他们也无法进行生产。因为一切生产元素,像化肥、农药、甚至 种子都变成了商品,都要用现金购买。在资本主义的笼罩之下,农民即便仍然呈现出简单商品生产者的形态,也只是形式上的了。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已使 农业生产从维生型活动日益转变为经营型活动,问题的核心也许并不是小农“将往”何处去,而是小农“能往”何处去? (二)中农的不稳定性 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产生来看,“家庭农场”的分化早已从村庄内部展开,并在不断持续,在这个过程中,中农成为一种不稳定的力量。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 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导致农业进入门槛的提高。以平晚县为例,种植100亩土地,一年所需投入为十来万元,这并非一般农民家庭能承担,其结果自是普通农户遭 排挤,受损最甚者则是中农。 贺雪峰(2011)、陈柏峰(2012)、杨华(2012)、林辉 煌(2012)等研究者寄望于中农成为一种中间阶层和稳定性的力量,然而,在中国农业的转型过程中,中农本身却不一定能保持稳定。在上述研究者的解释中, “中农”实际上是体面的小农,是在农村劳动力外出的背景下形成的“去过密化”小农。然而,中农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过渡的中间状态:一方面仍具有小农的简单商 品生产性质;另一方面,却能在农业中形成资金积累,从而具备转型的潜质。中国农业正处在结构性转型的十字路口,变数大于定数,这意味着来自外界的刺激会不 断冲击村庄,冲击农业,也因此使中农面临各种转变的机会,例如“资本下乡”、政府的政策影响。因此从长远来看,中农是一种不稳定的形态。一小部分中农会因 其前期较好的资金积累而发展成资本主义式的家庭农场;而更多的中农会因为无力支付高额的流转费而从竞争中退出,并失去继续作为中农的基本条件——可低价或 免费流转来的土地。如此,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发展只会导致农村更多的两极分化。在农业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农民分化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中农难以成为一种稳定的力量,反而是容易被消解的。 (三)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 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或许提供了思考“列宁—恰亚诺夫”之争的一个不同视角。农民家庭生产未必会如列宁所言,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下呈现被消解之势, 转化为对立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也并不一定依循恰亚诺夫所述,整个家庭作为一个阶级未分化的生产,保持其“农民家庭生产”模式且不断再生。在中国农业的 转型过程中,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借助外界机遇,在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基础上,以机械化的使用带动生产力的提高,并通过对家庭劳动力的充分 发掘,与雇佣劳动形成最优配置,达到家庭生产的利润最大化。 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并 重点提出的作为适度规模经营形式之一的“家庭农场”,其突出特点在于,“在专业化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市场程度、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家庭农场比普通专业 户、一般农户要高。……家庭农场仍然是农户经营,但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等都大为提高。”(《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 见》,2013)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是这种家庭农场不同于普通农户之处,这些特征指向的正是农业的资本化。另一方面,家庭农场既是“适度规模经营” 的一种形式,也势必形成一定程度的规模化。这种家庭农场已不是简单商品生产意义上的“小农”家庭生产,而更类似于本文所描述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一旦被 提升到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展高度,国家对这一类型的家庭农场加以扶持,其发展速度必然会更加迅速。 从农业产出效益而言,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确有一定优势,然而,其对劳动力是排斥的,它并不能解决中国的人地矛盾这一结构性问题。在当下的城市化水平 下,农村仍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是讨论农业问题不得不面对的结构性制约。如前文所述,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具有向最佳经营规模发展的扩张性,这一点不可 忽视。若达到其所预期的“适度规模”,则一个小组的土地可由一对夫妇经营的家庭农场来耕作,剩余的农村劳动力无路可去。这一类型的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及其影响是值得深究的问题。 (四)资本主义式大农场的竞争 资本主义式大农场是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本文所述的资本主义大农场,是指以龙头企业为主导,流转大量土地建立生产基地的经营模式,也是 “资本下乡”的一种形式。这些企业资金雄厚,通常流转上千亩甚至万亩的土地,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在单位面积上的资本投入往往较大,无论是在农机购置上, 还是在劳动力的雇佣上。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其劳动过程无法如工业生产一样标准化,因此农业劳动的监督成本通常较高;一些劳动过程,如洒农药、施肥 等,监督非常困难,因此从单位面积的产出上看,这种农场的效益并不如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对这些龙头企业而言,农业生产只需维持底限的收支平衡即可,其资 本积累主要是在农业的上游或下游环节实现;但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仍然是重要的,它涉及到整个资本积累链条的维系。因此,龙头企业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之间 在土地上存在竞争。 二者之间的关联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探讨。“资本下乡”可能会推动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诞生;而企业也有意向将这类家庭农场整合进自己的资本积累环节中,但具有独立发展能力的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却意欲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这两类经营型农场的未来发展仍值得考察。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意在对中国农业发展中新出现的状况进行客观分析,并非为提倡政策而著的政论,因此本文的讨论立足于“实然”。对现有政策的理解、未来政策的树立,需要建立在对现实状况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因此“应然”问题本文暂未涉及。 本文意在探讨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这一新兴的农业经营模式,并讨论了中国农业发展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及其条件。以此为基础,文章也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进行了分析,对试图重新对当下学界未加区分地使用的“家庭农场”、“小农经济”进行类型上的区分。 中国农业正处在转型的过程中,村庄内部的分化与来自外部的政府或资本的影响相接应,促成了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这一新的经营类型诞生。尽管从目前来看,这 一类型的家庭农场在数量上还并不突出,但在农业的转型过程中却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改革开放以来,在生活资料商品化以及生产资料商品化的冲击下,土地流转市 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以及农业机械化的推广,都促使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因素不断增长,农业经营主体也因之产生了日益凸显的分化。农业逐渐由维生型向经营型 转变,传统所认为的以简单商品生产为主的小农日益被抛出农业生产;中农在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过程中成为一个不稳定的群体,呈向两极分化之势;资本主 义式家庭农场也许会成为在印度式的农业资本主义和恰亚诺夫的小农家庭生产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却无法解决人地关系紧张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以龙头企业为主的资 本主义大农场与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有竞争的可能,二者之间的关联机制以及未来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是思考中国农业问题不得不考虑的结构性因素。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尤为重视,但也需要回答,这种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否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剩余劳动力如何影响它的未来发展? *感谢共同调研的龚为刚、刘锐同学,与他们的讨论让笔者受益良多;写作过程中,也得益于与余练、孙新华、韩鹏云等同学的讨论。感谢严海蓉老师、贺雪峰老师对文章提出的细致而深刻的修改意见。 参考文献: 《国家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2007ysbg/tpbd/200805/t20080519_25782.html。 陈柏峰,2012,《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与中间阶层——赣南车头镇调查》,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31~46页。 [美]亨利·伯恩斯坦,2011,《农政变迁的阶级动力》,汪淳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杜吟棠,2005,《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组织创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载《中国农村观察》第3期,第9~18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wgk/2012-03/08/content_2086230.htm。 《国新办就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活力等情况举行发布会》,2013,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3-02/01/content_27826999.htm?show=t。 贺雪峰,2011,《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载《社会科学》第3期,第70~79页。 黄宗智,2000a,《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2000b,《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2006,《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上)》,载《读书》第2期,第30~37页。 黄宗智,2010,《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2,《〈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导言》,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5~9页。 黄宗智、高原、彭玉生, 2012,《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0~30页。 考茨基,1937,《土地问题》,岑纪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蒋智华、朱翠萍,2011,《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效应分析》,载《思想战线》第37卷第4期,第145~146页。 金宝瑜,2005,《全球化与资本主义危机》,台北:巨流出版社。 列宁,1963(1916),《列宁全集》第2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列宁,1984(1899),《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 林辉煌,2012,《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以湖北曙光村为考察对象》,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47~70页。 马克思,2004(1867),《资本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李亚新,2012,《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载《农民日报》9月20日。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编),2008,《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报告》,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农业部,2004,《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zwllm/zcfg/qtbmgz/200601/t20 060123_541808.htm。 恰亚诺夫,1996(1925),《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万俊毅,2008,《准纵向一体化、关系治理与合约履行——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温氏模式为例》,载《管理世界》第12期,第93~102页。 王峰、鲁德银,2012,《食品安全危机下的农业产业化研究》,载《农业经济》第8期,第71~72页。 王立新,2009,《农业资本主义的理论与现实:绿色革命期间印度旁遮普邦的农业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第189~203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1/31/c_124307774.htm。 严瑞珍,1997,《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载《经济研究》第10期,第74~79页。 杨华,2011,《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阶层的重构》,载《重庆社会科学》第5期,第54~60页。 杨华,2012,《“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71~87页。 徐京跃,2004,《国家安排4000万 启动对农民购买农机的补贴》,新华网,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40330/101730.shtml。 尹成杰,2002,《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考》,载《管理世界》第4期,第1~6、87页。 郑风田、程喻,2005,《从农业产业化到农业产业区》,载《管理世界》第7期,第64~73、93页。 Gobo, Giampietro, 2004,“Sampling, Representativeness and Generalizability,” in Clive Seale, Giampietro Gobo, Jaber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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